個體工商戶的年度納稅申報,您申報正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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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案例
張老板名下注冊登記了三家餐廳甲、乙、丙,均為內資個體工商戶。甲餐廳注冊在張店區,經營所得實行查賬征收的方式,2023年度實現收入300萬元,成本費用350萬元,利潤總額-50萬元,不符合稅前扣除政策的成本費用20萬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50+20=-30);乙餐廳注冊在淄川區,經營所得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應稅所得率7%,2023年度實現收入400萬元;丙餐廳注冊在博山區,經營所得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應稅所得率8%,2023年實現收入600萬元。以上三家餐廳均在申報當期完成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申報,繳納了相關稅款。按政策規定,乙餐廳、丙餐廳實行核定征收,無須申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甲餐廳實行查賬征收,按規定已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申報,具體申報信息詳見下表。
2024年4月15日,張老板收到一個自稱是稅務機關的電話,告知他的個體工商戶沒有按規定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張老板以為是詐騙電話,沒有理會。2024年5月6日張老板又接到稅務機關的電話,告知張老板,如果再不進行年度匯總申報,將會構成偷稅罪。張老板一聽著急了,明明自己已經進行了納稅申報,并且繳納了相關稅金,為什么稅務機關還會顯示沒有進行年度申報呢?
張老板的納稅申報倒底出了什么問題?如何正確辦理個體工商戶年度匯總申報?別急!政策依據看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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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政策依據1
《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政策依據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依據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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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據以上政策規定,實行查賬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或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從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于次年3月31日前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張老板雖然對甲餐廳報送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進行了匯算清繳,但是沒有按規定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張老板需立馬進行整改,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年度匯總申報,補繳少繳的稅款及滯納金。否則張老板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將會構成偷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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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困惑?
通過以上政策分析,張老板明白了自己沒有按規定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張老板匯總3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為46萬元(-30+28+48),計算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為4.875萬元[(46*30%-4.05)/2],發現自己實際繳納稅款7.45萬元。張老板困惑了,辦理年度匯總申報,稅務機關需要退稅2.5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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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此,一個老板有多處個體戶時,有的虧損,有的盈利,匯總納稅申報時不可互相彌補虧損。張老板在辦理年度匯總申報時,不應把甲虧損的30萬元進行匯總申報,只可將乙、丙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匯總申報,匯報申報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76萬元,應納所得稅額為20.05萬元,減免10.025萬元,實際應繳稅額為10.025萬元。所以張老板需補繳個人所得稅2.575萬元。具體數據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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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張老板因對稅務政策掌握不到位,沒有及時申報納稅,面臨被加收滯納金、罰款,甚至會觸犯刑法中偷稅罪。在財稅政策變化快,變化大的當下,財稅人員一定要持續的研究學習稅收政策,向書本學,向專業機構學,向實踐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