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必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發生的增減值報經有關主管部門立項確認。企業會計人員在接到評估確認通知后,應調整資產的賬面價值,做好相應的會計處理。
(一)國企改制資產評估增值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稅字[1997]第7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內資企業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評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來所得稅后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增值準備,按稅法規定須繳納所得稅。企業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可以按照固定資產原賬面原價計提,也可以按照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原價計提。
按照評估調賬后的固定資產原價計提折舊。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稅法規定在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時需要征稅,在按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調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時,應將按規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記入“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扣除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后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科目。公司按規定于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等時,或按規定的期限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原計入資本公積的資產評估凈增值準備,因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應將該“資本公積準備”轉入“其他資本公積”;待評估資產增值價值實現后,該轉入的“其他資本公積”方可按規定程序轉增股本,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科目,貸記“股本”科目。對于資產評估增值如何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從理論上講,應當在各項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費用時分別項目處理。
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組時,資產評估是將資產增值和減值相抵后的凈額計入資本公積的,在實際工作中很難一一對應,可考慮按照稅法規定采用綜合調整辦法,即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按照每一項目的實際增減值情況逐項調整。
按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原價計提折舊。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公司只按照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原價計提的折舊部分計入成本費用的,則評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計算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公司應將評估增值部分全部計入資本公積。
在計提折舊時,公司應按固定資產原賬面原價計提的折舊,借記有關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按評估增值后的固定資產原價計提的折舊與按原賬面原價計提的折舊之間的差額,或按規定的期限(不超過10年)平均轉銷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二)國企改制資產評估減值的會計處理
對于評估減值的會計處理,由于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明確規定,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處理方法,一種是直接沖減資本公積,另一種是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這兩種處理方法各有優缺點,企業應區別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情況決定采用哪一種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