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動產倉儲或租賃服務如何繳增值稅和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附件1后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六)款第4項第(6)點規定,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第一條第(六)款第5項第(2)點規定,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第3點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國務院令第588號于2011年1月8日修訂) 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規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綜上,你公司作為一般納稅人,把閑置倉庫如果用于提供倉儲服務選擇一般計稅的,則適用6%的稅率,選擇簡易計稅的,則適用3%的征收率;如果用于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的,則適用9%的稅率。你公司把閑置倉庫如果用于提供倉儲服務的,屬于自營用房,應按房產余值適用1.2%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如果用于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的,屬于出租用房,應按租金收入適用12%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