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但是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產生的價差,除按規定可以將一部分資本化以外,其余的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依據此規定,實際支付的價款不一定全部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28條規定,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第30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稅法上不考慮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產生的價差。
由于會計和稅法上對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產生的價差處理不同,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應權衡正常信用支付與超過正常信用支付的成本與收益,考慮采用何種支付方式。軟件購入時,注意區分軟件與硬件的使用年限。如果軟件的使用年限較短,可以分別簽訂軟件和硬件的購買合同,并體現軟件的受益期限,使軟件能比硬件更快攤銷入成本費用。反之,可以合并簽訂購買合同。
「例」某紡織服裝上市公司,下設技術開發部專門從事新面料、新工藝、新技術的研發工作,2007年計劃購置一批硬件和軟件進行輔助研發。同時該公司還直接從其他公司購入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現今,公司計劃外購一項技術,若現在支付價款,價款和相關稅費為100萬元,若延期一年支付,價款和相關稅費為120萬元,估計延期支付的價差有10萬元可以資本化,無形資產采用直線法攤銷,會計和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均為5年。若A公司選擇現在支付價款,會計上每年計入當期損益100/5=20(萬元),稅法上允許扣除的費用每年也為20萬元;若A公司選擇延期一年的支付方式購入此項新技術。會計上,A公司在第1年應將不能資本化的延期支付價差10萬元計入損益,其余110萬元計入無形資產;而稅法上將實際支付的價款120萬元作為此無形資產的價值。會計上每年計入成本費用依次為32萬元、22萬元、22萬元、22萬元、22萬元,稅法上允許扣除的費用每年為120/5=24(萬元)
延期支付價款與現在支付價款比,延期支付共計獲得抵稅收益(24-20)×5×33%=6.6(萬元)(假設:所得稅率暫仍按33% 計算),獲得推遲支付100萬資金的利益,但多支付20萬元價款。企業應在延期支付獲得的抵稅收益和利息收益與多付價款上進行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