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包含哪些企業?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9條規定:按照重組類型,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是指:(一)債務重組中當事各方,指債務人、債權人。
(二)股權收購中當事各方,指收購方、轉讓方及被收購企業。
(三)資產收購中當事各方,指收購方、轉讓方。
(四)合并中當事各方,指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及被合并企業股東。
(五)分立中當事各方,指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及被分立企業股東。
上述重組交易中,股權收購中轉讓方、合并中被合并企業股東和分立中被分立企業股東,可以是自然人。
當事各方中的自然人應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