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會有二手房東,租入不動產后再租出不動產,也有酒店餐飲等需要租入不動產經營。在這些業務中,租入方經常會咨詢,租入不動產與租出不動產稅率是否可以一致?我們本篇財稅文章將從租入和租出兩個方面進行財稅分析。
一、租入不動產稅率
不考慮從小規模納稅人處租入不動產,從一般納稅人處租賃不動產。若該不動產屬于老項目,無論租賃合同何時簽訂,出租人均可選擇簡易計稅5%。對于二手房東來說,租賃老項目,可能會取得5%征收率的發票,也有可能協商后取得9%稅率的發票。但是租賃新項目,不動產租賃發票只能是9%稅率。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二、租出不動產
對于二房東來說,租入不動產稅收政策較為清晰,但是租出如何界定一直比較有爭議。16號公告中,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如何定義“取得”呢?在16號公告開篇中,明確了下文中的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雖然文件中有一個“等”字,但是并未明確租賃方式是否屬于。
目前可查詢到的權威答復,為稅總納便函〔2016〕71號:
根據稅總納便函〔2016〕71號的答復,二房東租入不動產再轉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出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只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結合租入與租出的政策,對于二房東,如果租入的是老項目,首次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取得的不動產租賃稅率可能為5%,但是租出時可選擇簡易計稅,選擇簡易計稅5%,簡易計稅下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若已過首次租期,再次續簽時間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租入時候取得的不動產租賃稅率可能為5%,租出時不能選擇簡易計稅,租賃不動產稅率為9%,但是取得專票的話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綜上,很多納稅人認為不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就會多交稅,其實未必。對于二手房東,需要注意租入和租出的稅率,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