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常常因為市場或其他原因導致暫停生產的情況,我們今天來探討企業停工停產期間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變化及稅會差異處理。
一、會計處理變化情況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第五章 固定資產(p78),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計提的折舊應通過“累計折舊”科目核算,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應計入管理費用。
財政部在《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2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22]32號)中明確,“在停工停產期間繼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例如,企業因需求不足而停產或因事故而停工檢修等,相關生產設備應當繼續計提折舊,并計入營業成本。”
新出版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也將未使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計入管理費用做了刪除處理。
二、稅收政策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那么,企業因市場不景氣等原因導致的停產是否屬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河北稅務局的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未連續使用的設備折舊不屬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按規定計算的折舊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下面是江西稅務局的解答,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