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國債是否納稅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于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安全的投資工具。企業或個人投資國債是否納稅?
一、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九)款第3項規定,“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國債屬于金融商品,企業轉讓金融商品是需要交增值稅的。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關于銷售額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從國債轉讓收益的確認看,轉讓國債時,即使沒有到國債付息時間,但轉讓方也要自購買方收到持有期間應收的利息,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計算方法的規定,并沒有改變國債利息的收入性質。因此,轉讓國債時,其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不應包括持有國債期間的利息。另外,對個人轉讓金融商品是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企業購買國債,其國債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組成部分,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進一步規定: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例如:某公司2012年6月10日從證劵交易購買國債10萬元(面值),支付價款10.2萬元,票面年利率為2.48%,2016年10月25日到期一次付息;2016年4月30日該公司將該批國債轉讓,取得價款12萬元,其免稅利息收入和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1、轉讓國債的免稅利息收入。
持有天數=20+31+31+30+31+30+31+365×3+31+28+31+30=1419(天)。
免稅利息收入=100000×(2.48%÷365)×1419=9641.42(元)。
2、轉讓國債的應稅所得為:120000-102000-9641.42=8358.58(元)。
三、個人所得稅。個人購買國債取得利息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所稱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稱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個人購買國債在未到期之前轉讓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國債是有價證券的一種,個人轉讓國債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以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持有到期的個人取得國債利息收入仍然是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待遇。
四、印花稅。證券交易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印花稅法中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習慣稱為證券交易印花稅,交易標的僅對上市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托憑證征收,對期貨交易、基金交易、國債及企業債券交易則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