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先稅后證”?什么意思?
1.自然人股東減資、撤資、增資、股權轉讓,哪一個需要“先稅后證”?
目前只有股權轉讓,需要“先稅后證”。減資、撤資、增資擴股等不需要,直接在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相關業務就可以,無需先去稅務部門審核并完稅等。
注意一:
自然人股權轉讓“先稅后證”,是指公司在做自然人股東工商變更之前,必須由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并完稅,申報財產轉讓所得的個稅和產權轉移數據的印花稅。
注意二:
股權轉讓“先稅后證”,目前主要是針對自然人股權轉讓。當然目前部分稅務局可能也會對于其他導致發生股權變更的行為要求進行“先稅后證”,這個建議你在辦理相關業務的時候及時跟當地稅務局做好咨詢溝通。
注意三:
股權轉讓“先稅后證”,針對的是公司,而且轉讓方為自然人的。
注意四:
雖然自然人股東減資大部分地區不需要“先稅務后工商”環節,但是若是個別納稅人想當然通過“減資增資”的方式來實現股權轉讓達到避稅目的,這樣做法稅務風險非常之大。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2、《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合作,落實和完善股權信息交換制度,積極開展股權轉讓信息共享工作。
3、《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個人股權變更有關事項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2023〕2號)規定:
一、個人股東發生股權轉讓行為的,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應依法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企業在申請辦理個人股權變更登記時,應通過山東省人民政府官網“企業開辦全程網辦”或“愛山東”APP的“企業開辦一窗通”模塊,填報“自然人股權轉讓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反饋已完稅信息后,繼續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三、企業申請注冊資本變更同時發生個人股權轉讓的,需持有稅務機關出具的紙質《股權變更稅源信息登記表》(見附件)。
四、本通告自2023年6月19日起實施。
2.這6種情況,屬于公司法上的抽逃資金嗎?
情形一:
注冊資金實繳到位后,以股東借款的名義借出轉入私人賬戶,會計上掛帳在股東個人名下。
墊資到位:
借:銀行存款 2000萬元
貸:實收資本-王總 2000萬元
股東借走:
借:其他應收款-王總 2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00萬元
注意:分紅個稅的風險、增值稅視同銷售風險、企業所得稅關聯交易核定收入的風險。
情形二:
注冊資金實繳到位后,通過老板控制的關聯公司以關聯交易的名義轉走資金,其實是虛假的關聯交易。
注意:分紅增值稅視同銷售風險、企業所得稅關聯交易核定收入的風險。
情形三:
注冊資金實繳到位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比如支付欠款、還款、預付貨款等的名義轉走資金,其實債權債務根本沒有、子虛烏有。
情形四:
注冊資金實繳到位后,通過虛列費用的方式轉走資金,其實是找票列支費用達到抽逃資金目的。
注意:虛開發票的風險、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風險、分紅個稅風險。
情形五:
注冊資金實繳到位后,通過暴力轉走款項來抽逃資金,會計上干脆不做賬,導致財務報表虛假。
注意:提供虛假會計報表的風險。
情形六:
注冊資金實繳到位后,通過借款的模式,制造借款不還、編造壞賬損失。其實屬于虛假損失。
注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風險。
1、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意:
新修訂的《公司法》對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做出了更明確的限制性的規定,有了更明確的處罰措施。
而且對于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