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強制執行程序流程
一、正面回答
責令限期繳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查批準,可執行強制措施。實施前述兩項措施扣繳或抵繳稅款、滯納金。
二、分析詳情
需要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實施扣押、查封時,必須有2人以上在場,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到場,否則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同時,稅務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扣押、查封財產的見證人,也是稅務機關執行工作的協助人。另外,扣押、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以應納稅額為限。對于被執行人的必要的生產工具,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和拍賣。
三、完善稅收強制執行主體制度
稅收強制執行的決定主體應該由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改為人民法院。由于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屬于國家行政部門,并且是執行機關或上級機關。因此在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決定的時候,有可能受部門利益的影響,做出不正確的判斷,并且被執行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易于對稅收強制執行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從而對稅收強制執行不予配合,甚至會產生抵觸情緒,影響稅收強制執行的順利進行,所以應該借鑒英美國家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將人民法院確定為稅收強制執行的決定主體,這樣完全可以避免由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作為稅收強制執行的決定主體帶來的負面影響,而且也不至于影響稅收強制執行的實際效果,因為規定了欠稅大額財產處分報告制度,離境清稅制度和稅收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