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在對A建筑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
某建筑公司2023年1月承接了B房地產公司的住宅建造項目,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金額6600萬元,并在納稅申報期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19800元。后因材料價格上漲,施工成本加大,A建筑公司于2023年7月與B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將原合同金額調整為7600萬元,但對于新增加的1000萬工程款未補繳印花稅。
檢查人員向A建筑公司的財務人員講解了相關稅法知識: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發生變更時,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最終A公司補繳新增加工程款產生的印花稅3000元以及對應的滯納金。檢查人員提醒,像A公司這樣因合同變更金額造成少繳納印花稅的問題,在大連多家建安類型企業中存在,財務人員應關注合同金額變化,規避納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