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深圳稅務服務號:關于分割單的內容:
(1)分割單是什么?
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給其他應負擔支出的單位原始憑證分割單。相當于一張自制原始憑證。
(2)應稅行為分割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保存發票的企業:
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
以保存發票的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非應稅行為分割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
1.保存外部憑證的企業:
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
以保存外部憑證的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補充舉例】甲公司從乙公司租用辦公室辦公,約定分攤使用水電費用,并按月支付給乙公司,乙公司屬于保存發票的企業,如果采用分攤模式:
1.乙公司屬于保存發票的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甲公司屬于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乙公司(保存發票的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當然也可以采用轉售模式:即按實際用量結算水電費屬于轉售應稅貨物,乙公司按照電的適用稅率/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