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核算和監督“統借統還”基建投資借款的借入、分配、使用和償還等情況,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分別設置下列會計科目:
1.“撥付所屬投資借款”科目本科日屬于資金占用類科目,用來核算實行“統借統還”基建投資借款(不包括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借款)的主管部門撥付給所屬建設單位的基建投資借款和分攤給所屬建設單位的投資借款利息。借方登記主管部門撥付給所屬建設單位的基建投資借款和分配給所屬。建設單位的計劃規定建設期內的投資借款利息,貸方登記主管部門收到所屬建設單位交來的用于歸還基建投資借款的基建收入、投資包干節余和存款利息,以及所屬建設單位轉來的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已撥付給所屬建設單位但尚未沖轉的基建投資借款。本科目應按所屬建設單位的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2.“上級撥人投資借款”科目 本科目屬于資金來源類科目,用來核算實行“統借統還”基建投資借款(不包括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借款)的建設單位收到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基建投資借款和分攤的基建投資借款利息。貸方登記收到主管部門撥人的基建投資借款和分配來的投資借款利息,借方登記上交主管部門用于歸還基建投資借款的基建收入、投資包干節余和存款利息,以及轉給主管部門的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已撥入但尚未沖轉的基建投資借款。該科目應按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投資借款種類進行明細分類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