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有朋友收到稅務局短信通知,提醒經稅收大數據分析,在上年度代開發票屬于經營所得的,要求補其他經營所得A表(預繳個稅申報表)和其他經營所得B表(個稅匯算申報表)。
1、個人取得收入去代開發票,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你的收入可能是勞務報酬所得,也可能是經營所得。
如果是勞務報酬所得,目前操作就是代開發票時候不代扣你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你勞務報酬的單位在支付時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
然后次年6月30日之前,你自己需要做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這個在個人所得APP就能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綜合所得,所有這個也叫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2、經營所得呢?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經營所得怎么計算個稅呢?
經營所得都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這些人來說,他們取得的收入一般都由注冊的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人員代為申報了(具體來說季度在自然人稅收系統上申報)
但是對于其他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這里就是指的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這類納稅人實際上沒有成立個體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
而自然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根本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按照《實施條例》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日常實踐中,稅務局一般會在代開發票環節核定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比如下面這個規定
所以,正常情況下,若是個人臨時發生業務申請代開發票,由系統按代征率征收的經營所得不納入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年度匯算。
3、特殊的經營所得明確要求納稅人自行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三條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這張代開的貨物運輸發票備注欄注明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自行申報。
所以,納稅人應該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填寫a表和b表自行申報。
進入a表預繳,核對代開身份信息和代開的發票信息。
填寫成本信息。
點擊下一步自行算稅。
所以,取得這種收入你得自行申報,代開發票時候稅務不給你核定。
類似的還有反向開票下取得的廢舊銷售收入。
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按照銷售額的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出售者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應當自行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向出售者提供“反向開票”和已繳稅款等信息。
稅務機關發現出售者存在未按規定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追繳措施,并要求資源回收企業停止向其“反向開票”。
4、未來大數據分析對代開發票涉稅管理更加嚴格了,代開發票的稅務風險更容易爆發了,可能迎來補稅潮。
具體表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對于目前違規轉變所得性質,把勞務報酬所得或者其他所得包裝成經營所得并按低核對率核定的情況分析出來會按勞務報酬追補個人所得稅。
比如發票品目和個稅征收稅目不匹配,大數據會提出預警,推送風險,稅源部分會進一步核實。
這個對于一些專門搞核定征收代開發票、委托代征的就是巨大風險,說不定哪天就給你算總賬了,比如居間費收入,本身是勞務報酬性質,目前有些地方按經營所得計稅,征收較低的個人所得稅,造成稅收不公平現象。
、對于目前代開發票屬于勞務報酬性質,支付方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也未自行申報的大數據會比對出來,對支付方處罰,并追補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
這種情況可能會很多,大金額的應該會首當其沖。
、對于經營所得未自行申報的,大數據會比對出來,要求補申報,補稅。
、對于目前委托代征、核定個稅是否匯算依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目前各地對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是否做匯算的口徑不一,目前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出現了其他經營所得a、b表,經營所得預繳和匯算清繳操作流程沒有了障礙。
后期對于這塊是否要求全部匯算,目前還不得而知。
但是其實很多地方的文件其實早就有匯算要求了,其經營所得代開時候核定的僅僅是表述為預征。
如果真的是這樣話,一方面納稅人要整理好自己的成本費用數據,方便填寫匯算,另一方面將對多處代開發票的納稅人產生重大影響,其匯總各處數據后提高了稅率檔次就可能存在補稅的情況,要特別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