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講一講“臨時稅務登記”的事情。首先說明一下,本文所稱“個人”,乃是“其他個人”,即個體工商戶之外的其他個人。
一、什么情況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個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是發生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那么,問題來了,“經營活動”有哪些?
二、關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范圍
雖然,關于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答復,但我們可以推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有這樣一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且對方已辦理稅務登記,其支出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那么顯然,發票開具范圍即“增值稅應稅項目”;而同時,發票管理辦法明確,發票開具范圍則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由此看來,上述“生產、經營”活動,其實就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即銷售貨物、勞務、(營改增)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三、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可以提高免稅額度
首先,我們反過來看,如果未辦理稅務登記,則個人執行按次(日)的免稅額度,即每次(日)不超過300-500元(即使各地從高,也是最高500元而已)。
那么,辦理了稅務登記呢?則可享受月度不超過15萬元銷售額或者季度不超過45萬元銷售額免征增值稅的待遇。
注: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那么顯然,稅務登記是包括臨時稅務登記的。也就是說,個人辦理的臨時稅務登記,屬于“已辦理稅務登記”。
四、既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則可依法申請代開專票
我們知道,個人除了“出租不動產”之外,原本皆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然也沒有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
但是,如果已經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則情況就不一樣了。
稅法規定,増值稅納稅人已辦理稅務登記,才可依法申請開具或者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注:目前對于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已經放開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那么,作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個人”,自然沒有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資格(出租不動產另有特殊規定除外)。若依法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則并非“未辦理稅務登記”,也就不再受上述稅法規定的限制了。“法無禁止即可為”;這時候自然可以依法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了。
當然,這兒需要強調一下“依法”二字。也就是說,個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至少還須具備“真實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票實完全相符”、“購買方依法索取”、“購買方不是消費者個人”、“銷售方不適用免稅規定”等稅法規定的其他條件。